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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济南市长清区委、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5/1/6 0:00:00    浏览次数:5833
  • 长发[2003]22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开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区委、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引进开放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完善和修订我区引进开放的有关政策如下:
    奖励投资者政策
       第一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第三条 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其年贡献地方财力达1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超额部分的40%奖励企业。
      第四条 新办出口外向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投资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项目及专业批发市场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七条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的,投入使用后,按投资额度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投资者。
      第九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二、奖励引进者政策
      第十条 区直部门或乡镇从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0.5万元;引进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个人引进区外无偿资金的(各类专项资金奖励按第十条执行),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按5%奖励。职能部门在完成政策规定内正常应享受的专款专项资金后,多引进的无偿资金按职务条件标准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引进区外有偿资金,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使用年限为1年的,按引进额的0.5%进行奖励,2年的按1%奖励,3年以上的按1.5%奖励;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除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外,再给予低于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70%奖励;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引进有偿资金不包括我区金融部门正常的贷款业务。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十三条 个人引进税源的(不包括随项目到长清落户的),按贡献地方可用财力的总额,非职务条件的,按10%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按5%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个人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非职务条件的,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10%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5%奖励。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改的,按上述标准连续3年每年从其新增地方财力部分中奖励引进人。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个人引进非生产经营性项目,非职务条件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按1%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若有重复,执行较为优惠的条款。对在引进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第十七条 属单位引进的,可按个人职务条件标准奖励单位,并计入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两个部门联合引进的,全方位目标考核计分和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考核计分和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40%,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或部门间自主协商计分和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引进人奖金不低于总额的50%。奖励个人的资金均由个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市部分外,属区级收取的先收缴,待项目建成后从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返还,其中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返还3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返还4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
      第二十条 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经协商可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上述有关政策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四、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济南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区民营经济园区、各乡镇工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区外项目,前两年只收税不收费,后两年减半收费,并由统一的管理机构一站式收取;落户于区内其它地方的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新办工业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用水增容费和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再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四条 外来企业及区内民营业户,在城区、乡镇驻地和民营经济园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五条 各类收费的监督管理,由区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五、政策考核与兑现
      第二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与区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一起,负责对全区引进开放工作的考核。对新上引进项目的奖励,由纳税企业向各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区招商局牵头,审计局与财政局共同确认;对引进者的奖励,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区招商局申报,受益单位或受益级次的财政出具证明,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申报,区招商局、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负责兑现。所有奖励,必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年终负责兑现。
      六、有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凡与本优惠政策条款相抵触的区内政策和规定,均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济南经济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各乡镇在执行本政策的基础上,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清县委、长清县人民政府2000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全县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长发[2000]12号)同时废止。
      补充规定:对引进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入的0.5%奖励引进者;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引进外资项目在我区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企业或项目投产之日后),区委、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人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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