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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槐荫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扶持政策
  • 更新日期:2005/4/6 0:00:00    浏览次数:4094
  •   为加快资金、项目引进,大力培植固定财源,推动全区财税型区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对在我区投资注册、独立核算的重点项目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区进行投资经营且规模较大、对我区经济起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独立核算),均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经区招商局、财政局认定为重点项目的企业,三年内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10%-30%的比例作为扶持资金,于次年初对其进行奖励兑现。
      第三条 为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区政府各部门三年内不分别到企业收取各项费用,对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监察局等部门印发的《槐荫区行政事业收费指南》(不包括当年新增收费项目)的最低标准,与当年扶持资金统一结算兑现。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定扶持政策并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享受该扶持政策的重点项目不再享受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附:重点项目是指当年新增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形成区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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