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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招商引资,培植地方税源,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自二零零一年一日起,凡在我区行政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含技术合作、房地产开发)并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兑现。
三、招商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的资金到位注册;
2、已在我区办理了税收和工商注册;
3、引进的项目或技术已经投入生产经营,并已缴纳地方税收,增加区级财政收入。
四、税收奖励政策
1、引进的项目3年内实行政府扶植政策,自企业投产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所得税的40%奖励纳税企业。
2、引进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没有实现所得税的,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中以20%奖励企业。
五、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
1、自项目经营缴税之日起,按年度该企业纳税进入地方财政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2、对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的,按引进额的2%奖励引进人;引进有偿使用资金的,低于银行同期利息的,按利息差奖励引进人,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按引进额的0.5%奖励引进人。2、对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的,按引进额的2%奖励引进人;引进有偿使用资金的,低于银行同期利息的,按利息差奖励引进人,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按引进额的0.5%奖励引进人。该项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区财政局、招商局、外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