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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下区招商引资奖励和服务措施
  • 更新日期:2005/3/9 0:00:00    浏览次数:3980
  •   1、区政府设立财政扶持生产发展基金,以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出口创汇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及新产品开发的扶持力度。所有来我区的新办各类企业或由区外转入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区得财力的下列比例扶持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按40%扶持企业;工业生产型项目按30%扶持企业;三产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按25%扶持企业。

      2、对入驻我区新建专业或综合市场经营并在本区纳税的区外企业,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25%—50%的奖励。

      3、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区域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区级权限范围内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严格监管,区监察局、区招商局、区物价局对以下几类企业给予重点保护;区属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上(工本费除外)实行减、免政策:

      (1)凡引进或新建的在历下区注册、年交地税5万元或国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2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无最低收费标准的,按应收费标准减收20%。

      (2)凡引进或新建的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免收2年各项费用。

      4、对引进或新建的各类高科技企业,投产后年上缴地方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奖励。

      5、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成果奖并在实施产业化以后第一年创地方税收50 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带头人3至5万元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

      6、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文明办等职能部门,以为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创造优良软环境为目标,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对影响和干扰外来投资者合法经营的推诿、刁难、乱收费、乱罚款、不按程序或标准执法、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7、区经济主管部门及各办、镇,确定专人,对外来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即“一站式”服务、“陪同式”服务、“代理式”服务。

      8、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电话,对其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9、上述各条,均以在我区纳税为准。


    (摘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文件》历下政发〔2001〕20号)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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