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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财政奖励
1、凡入园企业的高科技项目或产品,园区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进行扶持,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三年内按照实现财政收入的50%奖励企业。
2、年度内新引进的企业、项目,缴纳税收园区受益部分在100万元以上,按其纳税额的1%奖励给企业法人。
3、对新进园且在园区内登记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实行“专项扶持基金”,按实现财政收入的25%奖励企业,第三年按15%奖励企业。
第二条:工商管理
进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名称、注册基金上放宽登记、简化手续,由园区统一协助办理。经营范围除法令、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全部放开,可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三条、土地使用
1、园内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以优惠价转让。根据新进园企业的产业性质、产品科技含量和投资规模(外资500万美圆,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实行低价位转让,可分期付款。产业园在土地使用上还可以用入股、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同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
2、于高效旅游观光农业投资开发用地可实行优惠。采取租赁、合作、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者免缴农业税和特产税。
第四条、规划建设
1、园区负责为进园企业统一规划、定点。进园企业在园区内投资建厂的一切建筑、规划、定点、开工、房产证等手续均由园区协助办理。优惠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
2、凡进园企业自行配置低压供电设施的,园区免收电力增容费;如需常年租用园区低压供电设施的,可以优惠价收费;临时性建筑用电免收用电设施租用费用。
3、免交水增容费。
第五条、招商引资奖励
1、为园区(含孵化器)引进一家企业(凭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复印件证明)或引进一个项目(经考察认可后,凭合同证明)一次性奖励引进人500元。
2、为园区(含孵化器)引进一家高新技术全业经认定后奖励引人700元。
3、引进企业、项目投资额5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奖励500元;投资额每递增10万元,资金递增100元;投资额每递减10万元,资金递减100元。本项奖励在引进企业或项目产生税收之日兑现。
4、单位、个人为园区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包括对口专项拨款),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0•5万元;引进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按1%计奖。
5、对未在园区内税务登记的进园企业,每变更一户进园纳税,奖励300元。
第六条、户口办理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产业园内有经营场地、有固定住所并经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的务工经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并办理城镇户口(非迁非、地方城镇户口)。
1、三年内累计纳税超过5万元或当年超过万元的企业主、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如企业在园区内工商注册,在园区当年纳税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其聘用的连续工作满三 年的三名员工,可由园区代为交纳城市增容费。
3、对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本人、配偶及其末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市区的,免征城市增容配套费。
第七条:子女上学
凡在园区投资建厂或购买商品房,在此经营和居住的,其子女上学享受当地生源交费标准。
第八条:人才引进
进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博士生,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受聘人员身份不变。园区设置人事管理机构,负责正常人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