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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招商引资的原则
(一)对旧城改造、工业技术改造和兴办市场等领域实行重点招商引资和奖励。
(二)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奖励到部门、个人。
(三)社会各界、各个领域,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引进济南市以外的资金均可受到奖励。
二、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招商引资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在其它领域里的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融资等间接投资;引进国内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在我市的投资。
本办法不适用计划内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国家债券、上市融资和市预算外资金。
(二)奖励对象是指引进资金的市直各部门及个人;国内外所有为本市引进资金的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部门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在同时完成市引资领导小组下达的引进外资、内资指标后,按全方位目标考核标准,加30分;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按引进资金的相应比例计分。引进的外资(实际外资)、国内资金,按到位金额的6‰分别计奖。
(二)个人引进的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的6‰计奖;个人引资金额可计入部门引资指标,但不得重复计奖。
(三)所引进的资金中属无偿使用的,按其实际到位金额的
1‰计奖。
(四)引进项目资金属注册资金部分,先按其到位的3‰付给奖金,待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再付3‰奖金。
(五)对一次引进、分期到位的资金,不论引资个人工作单位如何变化,所受奖励以资金到位金额计奖不变。
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视其缴纳地方税费对市财政增加收入的情况,给予引资者一次性重奖。
四、奖金分配
(一)个人引资的,奖金全部归个人;
(二)部门引资的,奖金归部门;
(三)个人和部门共同引资的,奖金分配由部门和个人协商确定。
(四)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资的,全方位目标考核加分和实际到位资金的计奖,牵头部门获3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资的全方位目标考核加分和实际到位资金的计奖,牵头部门获40%,其它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
(五)引资人所获奖金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奖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付奖金的原则,每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资金落实。
六、引进资金到位的确认及奖励程序
(一)市政府成立引进资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外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引资工作和到位资金的确认。
(二)部门和个人引进资金后,填写《引进资金呈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属外资的报市外经贸委;属内资的报市计委。市外经贸委、计委初步审核后,分送引进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对其进行审核鉴定,确认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市引进资金领导小组向引资部门和个人出具《资金到位确认书》,市财政局据此按本办法支付奖金。
(四)凡确认的到位资金不得转移和违约撤资,否则,返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各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此试行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实行,由济南市引进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摘自《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