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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方位对外招商战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荐资金、项目,促进高新区建设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从事中介引荐资金的国(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为高新区管委会引荐资金或者在高新区东部新区征地建设或者购买、租赁高新区组织建设的厂房、设施,举办在高新区税务机关纳税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引荐资金全部到位,项目竣工投产的,适用本办法(高新区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企业纳税情况的审核及融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新区招商局负责引荐资金、项目的登记的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引荐人引荐资金、项目时,应到高新区招商局填写《引荐项目(资金)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引荐人可向高新区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引荐中外合资项目的,应提交:
(一) 《引荐项目(资金)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合订本》;
(二) 外商出具的引荐资金证明;
(三)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出具的引荐资金证明;
(六)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提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
引荐内资项目的,应提交:
(一) 《引荐项目(资金)登记表》;
(二) 购买、租赁厂房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三)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 高新区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引荐资金的,可直接填写《引荐资金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的奖励标准为(按人民币计算):
(一)引荐资金。凡从国(境)内外引进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用于征地、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的,按当年实际引进资金的种类、数额(借款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给予引荐人以下奖励:
1.无偿拨款、捐赠:按无偿使用资金的8%予以奖励;
2.无息借款:按无息使用资金的4%予以奖励;
3.有息借款:(1)与银行正常利率相同的,按借款额的1%予以奖励;(2)低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按借款额的1%加与银行正常利率的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二)引进项目。指在高新区征地、或购买标准厂房,新建生产性的内、外资企业项目。对内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项目,按注册资本中,国(境)外投资部分的1.5%,以资金投入时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引荐的项目在高新区确认的建成投产并纳税的,适用本条第(三)项奖励规定,逾期建成投产的,从24个月的奖励期限内,由前至后按逾期月份扣减计算奖励期限,给予奖励;
(三)引进企业。指在高新区租赁厂房、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纳税之日起,至第12个月止,参照其纳税额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的20%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该企业纳税之日的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参照其纳税额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的10%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引荐人引荐资金的,应于资金到位之日起两个月内,到高新区招商局办理奖励手续;引荐项目的,应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高新区招商局办理奖励手续;引荐企业的,应在企业纳税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高新区招商局联系办理奖励手续。
第八条 高新区招商局对引荐人的奖励申请初审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订奖励金额,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发放。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应追缴全部奖金,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5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个人引荐资金举办企业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