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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来源 |
1 | 两个毫不动摇 |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2 | “五六七八九”特征 | 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
3 | 三个没有变 |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
4 | 自己人 |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
5 | 四个重要 |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
6 | 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
7 | 贡献很大、前途不可限量 | 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很大,前途不可限量。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创新创造创业离不开中小企业,我们要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 习近平在广东考察时的讲话 (2018年10月24日) |
8 | 历史贡献不可磨灭、地位作用不容置疑 | 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 习近平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 受表彰民营企业家的回信 (2018年10月20日) |
9 | 新型政商关系 | 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 | 习近平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的讲话 (2016年3月4日) |
10 | 两个健康 | 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 | 习近平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的讲话 (2016年3月4日)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费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
2 | 不动产登记费 | 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3 | 改制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 | 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4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 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 |
5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 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 |
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
7 | 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
8 | 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
9 | 亏损结转 |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10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11 | 企业所得税 |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
12 | 服务出口免税 | 落实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 |
13 | 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增值税 | 积极争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
14 | 技术转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
15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 |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6 |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抵免 | 落实好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 |
17 | 投资科技型企业抵免 | 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8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税收“三免三减半” | 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 |
19 |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实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
20 | 改制企业资产重组税收 | 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
21 | 增值税税率 | 将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 |
2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23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
25 | 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留抵税 |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
26 | 印花税 | 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
2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
28 | 工会经费 | 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 |
29 | 车船税 | 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
30 | 社保费 |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31 | 小额贷款利息增值税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32 | 公共服务项目税收 | 采取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33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 | 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
34 | 失业保险费 |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
35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36 |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 | 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 |
2 | 民营企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 |
3 | “破圈”断链 | 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 |
4 | 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
5 |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 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
6 | 动产质押融资 | 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 |
7 | “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 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
8 | 支农、支小再贷款 | 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化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
9 | 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 | 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 |
10 | 直接融资补贴 | 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11 | 民营企业债券 | 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 |
12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13 | 融资租赁 | 对融资租赁公司,各级财政可按其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
14 | 担保增信 |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成效明显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
15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合作银行范围,凡在我省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经登记备案的,均可参与质押融资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
16 | 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奖补 |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17 | 产业链金融服务 |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
18 | 应收账款融资 | 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
19 | 专利权“政银保”融资 | 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
20 | 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 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
21 | 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 | 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 |
22 | 涉农贷款担保 | 支持引导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农业“新六产”、畜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绿色涉农贷款项目的贷款担保力度,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担保和扶贫担保项目,最高可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助,对其他政策性担保业务,最高可给予15%的担保费率补助。 |
23 | 创业担保贷款 | 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担保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
24 |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
25 | “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 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等部门信息平台,定期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作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重点推介对象,组织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对接。 |
26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搭建全省统一、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选择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拓宽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
27 | 债券市场融资 |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
28 | 创新型金融债券、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 | 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以新材料、电子信息、医养结合等行业为重点,推动烟台、淄博等地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
29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统筹规划一批重大PPP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
30 | 市场化债转股 | 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
31 | 续贷过桥资金池 | 鼓励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续贷过桥资金池,积极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中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解决续贷难题。 |
32 | 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 推进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接,将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信用信息等各类信息一并推送金融机构。 |
33 | 金融创新产品奖励 | 省财政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项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34 | 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 | 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
35 | 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奖励 | 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36 | 银税互动贷款 | 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 |
37 | 无还本续贷 | 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
38 | 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 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 |
39 | 省级融资担保集团 | 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40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4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
42 | 企业票据 | 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
43 | 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
44 | 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 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 |
45 | 政府性融资担保 | 加快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
46 |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
47 |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 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
48 | 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 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
49 | 应急转贷基金 | 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 |
50 | 无还本续贷 |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 |
51 | 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 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 |
52 | 市场化债转股 | 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混改“四新”企业 | 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 |
2 | 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 |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利用3年时间,支持50个左右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
3 |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 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 |
4 | 云服务券 | 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
5 | 新跨越民营企业 |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
6 | 总部经济 | 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7 | “十强”产业领军企业 | 每年在“十强”产业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鼓励市、县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或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给予适当补助或贴息。 |
8 | “雁阵形”产业集群 | 依据龙头、骨干企业新增的省内配套企业户数、省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结算额等,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若干“雁阵形”产业集群,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 |
9 |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管理提升项目 | 对中小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而实施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管理提升项目,由各级财政优先列入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奖补标准适当提高。 |
10 | 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 | 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加快向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渗透、深度融合,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形成若干新产业链。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全省每年遴选30个左右应用场景标杆,鼓励其开展“1+N”带动提升行动,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通过标杆复制、推广和应用,实现“做大一个、跟进一批、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省财政予以标杆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标杆企业带动项目,由市、县财政适当奖补。 |
11 | 产业互联网平台 | 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
12 | “十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 依据服务企业数量、产业化服务项目数量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13 | 公共服务平台 | 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
14 | 区域集群品牌 | 对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市、县财政给予奖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
15 | 国家标准 | 省财政对区域型和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16 | “十强”产业服务机构 | 对落户我省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十强”产业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经法人登记后,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
17 | “十强”产业智库、联盟(协会) | 对省级遴选确定的“十强”产业智库、联盟(协会),视其在项目引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合作等方面的情况,省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
18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并率先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按照“政府激励推动、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的原则,省财政对各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给予综合奖补。 |
19 | 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 | 完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补贴政策。 |
20 | 公益林险 | 将公益林险种林农自行承担保费部分统一降至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21 |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 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 |
22 |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 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23 | 新招引重大项目 | 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
24 | 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 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25 | 制造业整机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 | 制造业整机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的,省财政按照新增省内配套的企业户数、采购结算额,结合“雁阵形”产业集群培育给予奖励。 |
26 | 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 自2018年9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给予一定奖励。 |
27 | 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 | 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支持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28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80%提高到90%。 |
29 | 去产能企业安置职工 | 去产能企业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的,允许使用奖补资金开展技能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用。 |
30 | 新能源汽车 | 对我省纳入国家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规定给予每辆2-50万元推广应用补贴。 |
31 | 家政企业 | 家政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享受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贴。对家政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建设诚信档案平台、创新经营模式等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
32 | 养老服务业 | 2018-2020年,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33 | 政府采购 | 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34 | 纾困基金 | 成立100亿元的纾困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 |
35 | 企业并购重组中介服务费用 | 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各地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土地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工业项目用地价款 | 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2 | 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 | 鼓励各地借鉴沂南、沂源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公司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县乡联动、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等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机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3 | 招商引资土地供应 | 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
4 | 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用地 | 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 |
5 | 制造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 | 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
6 | 中小企业自有产权待建土地 | 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7 | 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用地 | 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由当地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优先安排保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8 | 省重点项目用地 | 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 |
9 | 用地集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 | 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10 | 工业用地供应 |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
11 | 高标准厂房 |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
12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改扩建土地价款差额 |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
13 | 企业土地“两证”不全 | 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创新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
2 | “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 | 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 |
3 | “瞪羚”企业 | 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
4 | 创新示范基地 | 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奖励。 |
5 |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6 |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 | 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
7 | 创新券 | 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 |
8 |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9 | 协同创新平台 | 对各类协同创新平台,经专项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给予贴息或运用“创新券”等形式予以奖补。依据各类创新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成果产业化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分别遴选1-2家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
10 | 重点研究项目 | 每年支持海洋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实施30项重点研究项目。 |
11 | 重大攻关项目 | 重点支持信息安全、脑科学与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精准医疗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每年在每个产业领域重点梳理3—5个技术链条,组织100项重大攻关项目。 |
12 |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支持依托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技术创新优势,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 |
13 | 央地联合科技创新项目 | 支持我省氢燃料电池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列为央地联合科技创新项目,省市财政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配套经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亿元经费配套。 |
14 | 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 支持在海洋科学、军民融合、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等重点领域实施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
15 | “亩均税收”领跑者 | 依托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
16 | 重点实验室 | 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布局,加快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复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
17 | 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培育建设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各类中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
18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
19 | 大学科技园 | 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300万元经费补助。 |
20 |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省财政对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
21 | 研发费用后补助 | 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
22 |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 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
23 | 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 | 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
24 | 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 | 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 |
25 | 创新券 | 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
26 | 专利 | 将《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资助标准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提高到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4000元提高到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奖励。将专利创造大户奖励、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事业单位,同时将阶梯奖励标准最高标准均提高到50万元。 |
27 | 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 | 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补助。 |
28 | 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 | 支持开展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认定,省财政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每个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 |
29 | 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核心专利 | 支持构建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对收储运行发明专利超过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在我省落地并转化实施核心专利技术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
30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 |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 |
31 | 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 支持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费补助。 |
32 |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分担。 |
33 | 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保险 | 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34 | 高水平技术改造 | 支持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开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35 | 科研奖励 | 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
36 | 创新券 | 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
37 | 技术改造 | 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 |
38 | 政府采购首购制度 |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 |
39 | 专利导航 | 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40 | 高水平技术改造 | 以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2020年底前全省主导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 |
41 |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省科技资金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省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企业可从事后补助经费中提取不高于50%的经费,统筹用于研发人员的奖励。 |
42 | 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 | 到2020年,实现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建成100个以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奖励和1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
43 | 共享工厂 | 推进印染、铸造等行业共享工厂试点,逐步向服装、家具等行业推广。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44 | 高新技术企业 |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 |
45 | 瞪羚、独角兽企业 | 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 |
46 |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
47 | 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才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 |
2 | 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 | 组建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委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 |
3 |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 | 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山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培养造就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4 | 顶尖科技人才 | 持续加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点工程支持力度,对“一事一议”引进的顶尖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万元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
5 | 海洋科技人才 | 省财政新增资金1亿元,支持海洋科技人才引进培养。 |
6 | 千人计划 | 支持“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在我省创新创业,省财政对每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200万元经费资助 |
7 | 金融人才 | 对在我省金融机构工作或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省金融机构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获得“齐鲁金融之星”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8 | 民企接班人培训 | 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 |
9 | 外国人才 | 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 |
10 | 人才贷 | 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11 | 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 | 依托“人才山东网”“山东国际人才网”,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
1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可对自行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
13 | 民营企业家培训 | 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实施好民企接班人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各级财政承担学习培训费用。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对外合作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重点项目奖励 | 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省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 | 境外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 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省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
3 | 国际市场开拓 | 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贴,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
4 | 外贸新业态 | 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 |
5 | 与跨国公司战略合作 | 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
6 | 服务机构 | 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服务的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7 | 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 新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省财政每个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或奖补,放大“一带一路”“桥头堡”作用。 |
8 | 外贸转型升级试点 | 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3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建设,省财政每个最高奖补800万元。 |
9 | 境外研发中心、优势产能境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以及涉外法律、税收公共服务平台 | 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境外研发中心、优势产能境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以及涉外法律、税收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支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10 | 通关 | 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 |
11 | 欧亚班列 | 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 |
12 | 重大外资项目 | 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13 | 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 实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2018年底前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减少100美元以上。 |
14 | 重点展会展位费补贴 | 实施境外百展计划,2018年内确定10个重点展会,对展位费给予补贴,引导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及亚欧非重要市场。 |
15 | 外贸转型升级试点 | 2018-2020年,选择3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国际自主品牌+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发展新模式,省财政给予奖补。 |
16 | 出口退税 |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平均时间比规定缩短50%以上。 |
17 | 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 | 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 |
18 | 市场开拓 | 组织山东品牌中华行、全球行、网上行市场开拓活动,结合新疆、西藏、青海对口支援和重庆东西扶贫协作,积极组织参加“亚欧博览会” “珠峰文化旅游节” “西洽会” “渝交会”“青洽会”等招商洽谈活动。 |
19 | 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 完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给予贴息。 |
20 | 欧亚班列 | 制定出台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支持政策,组建完成省级信息服务和运营平台,力争2019年欧亚班列开行往返量达到500列。 |
21 | 通关 | 全面对标上海港,降低涉港收费标准,优化通关流程,确保2018年内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
22 | 重点展会展位费补贴 | 自2019年起,省财政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 |
23 | 出口信用保险 | 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50%予以补贴;对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 |
24 | 海外仓 | 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最高支持150万元。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商关系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 |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2 | 省级领导联系企业、项目、商会 | 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 |
3 | 千名干部下基层 | 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4 | 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商会 | 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由省委常委带头,每名省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和2户民营企业,分别联系1个山东驻外省商会和1个外省驻鲁商会。 |
5 | 千名干部下基层 | 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 |
6 | 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 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
7 | 制定涉企政策听取和采纳企业、协会商会意见 | 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
8 | 政商直通车 | 推行“政商直通车”,公布从乡镇到省级领导同志的服务电话和信箱。 |
9 | 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 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集政策解读、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
10 | 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儒商大会 | 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儒商大会。 |
11 |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 | 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各市、县(市、区)也要按规定进行表彰。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权益保护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认真履约 |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
2 | 改约要补偿 |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
3 | 慎重对待经济行为 | 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
4 | 保护知识产权 | 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5 | 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 | 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 |
6 | 保护产权 | 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 |
7 | 保护知识产权 | 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建立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快速调处机制。 |
8 | 损害合法权益要补偿救济 | 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 |
9 | 避免“一刀切” | 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
10 | 清理政府拖欠企业资金问题 | 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 |
11 | 化解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 | 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同等待遇 |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
2 | 混合所有制改革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
3 | 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制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 |
4 | 投资项目取消核准 | 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 |
5 | 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6 | 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 | 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7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大力推行并联审批,确保45天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8 | 公平竞争审查 |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
9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10 | 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11 | 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 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
12 | 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投资基金 | 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 | 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 |
14 | 证照分离、多证合一 |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在“四十五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
15 | 审批服务代办 |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 |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其他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品牌培育 |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 |
2 | 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 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注重吸收民营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3 | “泰山品质”联盟认证 | 开展“泰山品质”联盟认证,促进品牌高端化,着力打造一批制造业区域集群品牌、产业名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旅游城市品牌。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4 | 电力市场化改革 | 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
5 | 用能成本 | 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 |
6 | 新能源汽车 | 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7 | 优势工业产品目录 | 定期遴选发布《山东优势工业产品目录》,依托“中华老字号(山东)博览会”等展会平台,大力宣传推介我省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和自然地理标志产品。 |
8 | 农产品追溯 | 抓好生鲜类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实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全覆盖。 |
9 | 用电用水价格 | 全面落实商业用电用水与一般工业用电用水价格同价政策。 |
10 |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 积极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省级用能指标统一调配机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11 | 市场交易电量 | 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 |
12 | 天然气直供 |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
13 |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 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搭建用能权交易系统。 |
14 | 合同能源管理 | 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 |
15 | 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 | 研究制定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 |
16 | 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 | 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计培育1万家“小升规”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