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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5/10/27 0:00:00 浏览次数:6298
- (接上期)
4.国债利息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
5.公益性捐赠扣除。金融、保险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可在税前据实扣除。([94]财税字第27号)
6.接受捐赠扣除。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7.业务招待费扣除。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财税字[1995]56号)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除。纳税人按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
9.住房公积金扣除。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税前列支。(财税字[1995]81号)
10.提成工资扣除。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94]财税字第9号)
11.工商管理费扣除。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
12.经济补偿金扣除。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22号)
13.工资支出扣除。对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字[1998]18号)
14.工资支出扣除。对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的,允许在实际发放年度据实扣除。(国税发[1998]86号)
15.劳保福利支出扣除。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16.各项基金、资金和收费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属于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和各项收费,均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字[1997]22号)
17.坏账准备金扣除。金融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18.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19.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0.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办法。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属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国税函[1999]811号、国税函[2001]87号)
(未完待续)(济南市地税局供稿)